武汉市建设行业对职业资格证书核发与管理规定
(1) 武汉市建设行业内从业人员,经职业技能鉴定合格者,发给相应的《职业资格证书》。初级工、中级工的《职业资格证书》由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、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核发,加盖市城乡建设委员会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章。高级工、技师、高级技师的《职业资格证书》由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、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共同核发,加盖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章。
(2) 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和《职业资格证书》的编码和打印,按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规定,统一由武汉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办理,统一使用《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系统》软件,进行规范管理。
(3) 对原《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》按规定须换发《职业资格证书》的,采取逐步过渡的办法。过渡期间《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》继续有效,待持证者升级或转岗时,按规定进行培训与鉴定,合格后核发《职业资格证书》。
(4) 《职业资格证书》每三年进行一次复检。复检主要考核持证者的业绩,凡离岗三年以上,工作期间发生重大质量、安全、生产责任事故者,吊销其《职业资格证书》。
(5) 《职业资格证书》遗失后需补发的,须在当地报刊刊登遗失声明,持单位证明,到原发证单位补发《职业资格证书》。